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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系列解读

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强大社会治理功能

  发布时间:2015-03-04 10:19:07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赋予这项改革更大的社会价值。从“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十年来,经过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不懈努力,从理念到制度,从队伍到机构,从程序到保障,都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在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又将这项制度推入新的阶段。

  正如《意见》所部署的,法院将继续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进程,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那么,如何理解和落实这项重要改革呢?如何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强大的社会治理功能呢?

  首先,由于纠纷类型及发生原因不同,化解纠纷的方法也有区别。这就要对纠纷本身以及纠纷解决理念有全新的认识。纠纷产生于各个领域,而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感情冲突、价值冲突、利益冲突、资源分配冲突。纠纷解决既有正式的法律解决渠道,也需要个性化的“私人定制”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即使是因为规则冲突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为化解纠纷也有不同的要求。有些人是为了要个“说法”或价值判断,更多的人只是追求化解纠纷的结果。因此,司法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渠道,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必须转变纠纷解决理念。

  另外,法院的审判功能正在发生变化,司法资源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长期以来,解决纠纷的重任显性地落在法院身上,法院成为解决纠纷的“龙头老大”。但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形势发展,矛盾纠纷多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纠纷中的非规则因素日益突显,诉讼的局限性和司法资源的紧缺逐步显现出来。为适应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法院对调解、和解工作越来越重视,但仍然难以缓解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这种公共服务的需求。于是,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诉讼渠道之外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民间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走上了解决纠纷的前台。

  因此,为满足纠纷当事人的多元需求,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为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这种公共服务产品需求的重要措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能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能让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得其所、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多元共治。

  在推动这项改革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中央提出的“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三步走战略,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引领、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引领、指导、保障作用,推动各种纠纷解决力量,让简单的纠纷简单解决,有效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平衡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真切体验和获得改革的“红利”。

责任编辑: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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