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顺彦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8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顺彦伙同夏少朋(在逃)酒后返家途中,在本村无故拦截尉氏县邢庄乡史庄村村民王国锁驾驶的车辆并索要现金。王国锁下车后,被告人陈顺彦与夏少朋对王国锁进行追逐。
王国锁脱离现场后通过手机向尉氏县邢庄乡芦关村村民姚长锁求助,姚长锁即从自己家中出来,遇到追逐王国锁的被告人陈顺彦和夏少朋,双方即发生争吵、厮打,期间陈顺彦被打倒在地上。在姚长锁准备回家时,被夏少朋用剪刀扎伤,致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经鉴定,属重伤。之后,夏少朋将王国锁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烂。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顺彦与被害人王国锁、姚长锁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按协议内容赔偿被害人姚长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彦结伙拦截、追逐、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顺彦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