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尉氏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一起致受害人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领取到赔偿款的原告说:“没想到没影响邻里关系,还拿到了赔偿款,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的好法官!”。
2013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邹某某借用被告文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处,将由北向南步行的陈某某撞伤,造成陈某某颅脑损伤、双肺挫伤、左胫腓骨骨折。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原告陈某某目前患有脑挫裂伤后综合症,符合十级精神伤残。陈某某受伤后在尉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邹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该事故经尉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文某某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邹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邹某某辩称:原告诉请的绝大部分赔偿项目数额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裁判。但被告邹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一审、二审判决二被告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355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陈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法官接到这个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卷宗,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发现被执行人邹某某有偿还能力,但就是拒不履行,二被执行人家里常年无人。在接触双方当事人后,发现陈家和邹家是同村,发生交通事故前两家关系良好,还发现陈某某家的祖坟葬在邹某某的麦地里,此案件发生后,邹的家属不让陈家上祖坟,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陈家逢年过节以及先人周年均没有上过坟,两家的矛盾再次升级。我院法官看到卷宗的时候已是春节前夕,又到了祭祀祖先的时候,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先打电话通知二被告,邹某某接电话但并不照面。后多次和邹某某电话联系,做工作,讲法律,讲风俗,说人情世故。而后,邹某某也意识到自己的不理智,到法院后,他表示愿意和原告陈某某和解,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次日,法院就通知双方代理人到法院,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对双方讲解法律和风俗习惯,邹表示陈家上坟不再阻碍,申请执行人也作出让步,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双方和谐共处。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