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强化执行时限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16-03-02 15:34:41


    2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强化执行时限工作会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出席会议。会议由省高院执行局局长周明杰主持。

   会议首先听取了各中院执行局长述职述廉,周明杰局长进行了点评。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就下一步执行工作尤其是强化执行办案法定期限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统一认识、坚定信心。今年要继续坚持“执行是天职、不执行是失职、执不好是渎职,依法执、执的好、执的快是履责尽职”的工作理念,以“一性两化”、“一打三反”为重点,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水平,积极推进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强化执行办案六个月法定期间。强化执行办案六个月法定期间是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是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要,是倒逼执行工作的有力抓手,中、基层法院要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省院党组的决定,坚决不允许走样、打折、变通。二要健全机制,从严落实。自3月1日起全省法院全面实施超过法定期限(六个月)未能执结案件的报告、审查制度,这是今年省高院执行局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院已出台暂行规定,并成立专门的评查组,各中院也要加大对执行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成立案件评查组,对超期案件严格评查。三要多措并举,善做善成。一是执行人员要配足、配强,从6个月完成执行任务来配班子、配人员。二是执行方法要快捷、灵活,财产保全要早,财产查控要快,财产处置要活。切实用足用活诉前和诉中保全措施,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尽早保全被告财产;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执行案件一经立案,要第一时间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三是执行措施要强硬、管用,要继续保持“一打三反”,坚持“严”字当头,“打”字当先。四是执行作风要规范、扎实。要注意每一个执行流程节点的规范操作,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以规范化提升信息化,把执行工作做扎实、做精细、做到位。五是执行纪律要严格、严肃,要严格管理、严肃惩处。省院执行局将与监察局联合开展对执行工作司法巡查专项行动,并组成督察组深入地市检查,对来信来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并调查处理。六是执行保障要有力、足额。在常规保障以外,在执行信息化建设上要舍得投入。

    田立文常务副院长提出四点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把执行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应有位置,下大力气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力求在解决法律白条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这是省高院党组针对当前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当前全省法院的重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主题下工夫做文章,甩掉执行难的帽子,用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的决心和力度。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法院院长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亲自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认真落实中、基层法院常务副院长或党组副书记分管执行工作制度,常务副院长或党组副书记要亲自抓、带好头,执行局长要具体抓,站在一线、靠前指挥。要明确责任,各级法院院长是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局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管好执行队伍,高度重视执行廉政建设,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执行部门和执行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执行队伍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早抓小、抓严抓细,严肃追究,坚决遏制执行队伍腐败案件发生。三要抓好工作保障。各级法院相关部门要从人、财、物方面全力支持执行工作,全方位提供足额保障。要在保障最高法院要求的执行人员基础上,按照6个月完成执行任务来配班子、建队伍,根据执行工作需要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到位。要把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精兵强将配备到执行岗位上,对不适合在执行岗位工作的坚决清理、调整出去。对执行必需的装备要及时配备到位,不能影响执行工作。四要强化统一管理。全省法院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将执行工作思路、工作办法、工作举措统一到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当前特别要落实好超过六个月未执行案件的报告制度,这是省院党组的重要决策,是破解执行难、提升执行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法院院长要亲自抓,这是检验贯彻省院党组意图是否坚决的重要标准,是检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工作能力、是否落实统一调度指挥、能否打硬仗胜仗的重要标准,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要盯着抓、反复抓、持续抓,直到抓出成效。

    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或党组副书记、执行局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执行局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郭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