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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工业松香 尉氏县一经营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2 15:43:41


    5月23日上午,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0月份,家住尉氏县十八里镇的被告人马某开办了生鸭屠宰厂,从事生鸭屠宰及销售活动。2013年12月,在其得知工业松香的腿毛功效后,开始在经营中大量使用松香。2014年8月,尉氏县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并于当日前往马某屠宰厂提取生鸭,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检测。后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被告人马某加工的生鸭含有工业松香成分。同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2015年4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辩称,其使用的不是松香,而是松香甘油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综合相关证据及已查明事实,法庭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加工生鸭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另马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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