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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法院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13 20:23:46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5年1月6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3月至6月份,在尉氏县小陈乡于村村西一冷库内,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生产设备、假冒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假冒“可口可乐”和“雪碧”注册商标的饮料并予以销售;被告人靳某明知张某等人生产的饮料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积极帮助生产和销售;后经尉氏县公安局查实,涉案金额达186506元。2014年7月17日案发后,张某等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2月11日,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2月24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向尉氏县法院提起公诉。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明知张某等人生产假冒商标的饮料仍积极帮助生产销售,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某、靳某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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