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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在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14-10-30 09:24:36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第一次就此专门作出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总体布局、主要任务。编辑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大法官撰文,解读领会决定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理解四中全会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第一次就此专门作出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进步和发展,为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需要深入思考司法审判与法治体系建设的关系。

  一、司法是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司法提出了新命题和更高要求。司法是重要的法律实施方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院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诉讼程序是程序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审判是重要的法治文化传播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实施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法官群体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勇于担当,坚守法律,公正司法。司法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司法具有以法律手段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特定优势,履行好依法公正办案这个最大的责任,通过执法办案完成和实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任务,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应最大限度发挥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确立法治信仰、树立规则意识、尊重公共秩序。

  二、以审判体系建设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法治体系建设必然要求审判体系的健全完善,司法审判作为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将在促进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更重要作用。审判体系包括审判制度、组织、技术、理论等基本要素,构建审判体系应当促进审判体系基本要素的建设。

  一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体系。首先,诉讼是原、被告和裁决者三方组合形成的一种结构,原、被告之间诉讼抗辩,由中立和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判定和裁决,而不是“流水线式”的作业。只有从保障法官中立客观和程序科学严谨两方面设置诉讼制度,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客观真实,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其次,庭审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场所,与庭审形式化、空洞化对应的必然是非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事实主张、证据资料、法律观点都应在庭审中查明,诉讼两方在庭审中的论辩对裁判结果应具有实质性影响。应进一步落实直接审理原则、辩论原则、证据裁判原则,遵循诉讼活动基本规律,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果上的核心作用。再次,审判活动本质上是发现和判断的实践性行为,一审程序距离争议发生的空间和时间最近,一审程序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最为鲜活可靠,是查明案件事实最理想的场所。应探索建立事实审与法律审适度分离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一审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审应发挥审级监督功能,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则重在解决依法纠错。

  二是建立以司法责任为中心的组织体系。审判组织建设是审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要求。在审理者裁判与裁判者负责的关系界定中,审理者裁判是前提和过程,裁判者负责是保障和结果。审理者裁判明确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同一性,解决了裁判主体不明、司法责任混同的问题,使裁判者负责成为可能。裁判者负责中的“负责”有两层含义,一是裁判者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做出享有最终裁决权,二是裁判者对独立做出的实体裁判结果承担对应的司法责任。第一层含义是对审理者裁判的强调与固化,第二层含义则指向职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制。如果说裁判者负责的第一层含义与审理者裁判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诉讼法表达,那么裁判者负责的第二层含义所指的司法责任问题则是审判组织建设问题。司法责任制的构建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应在坚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基础上,构建合议庭责任制,健全合议庭和法官业绩评鉴机制,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强化合议庭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作用,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统一。

  三是建立以信息科技为中心的技术体系。建设公正、高效、廉洁、为民的现代化法院,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除了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的专业化建设,以及审判权力的科学运行,互联网、高科技也是审判体系现代化重要的构成要素。通过互联网、信息化,法院可以做很多以前无法实现、无法想象的事情。在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司法需求呈现多样性、个性化特点,群众司法知情权的行使与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关联愈发紧密,需要根据信息化时代特点,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很大程度就是司法改革的过程。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对于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传播重大而实质性的影响,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助推司法改革。另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好传统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科学处理网上与网下的关系、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审判与科技的关系,在借助信息技术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的同时,传承好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的传统做法,让群众对法官看得见、摸得着、可信任。

  四是建立以公正司法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审判理论体系现代化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理论支撑和重要保障。应进一步加强审判原理研究,把握审判权运行带有普遍性的基础规律,在系统理论指引下进行司法改革制度设计,避免“理论不清就绕道而行,实证不明就踌躇不前”的问题。应加强公正司法和司法改革的对策型研究,找准影响公正司法的重点问题以及深化司法改革的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加强研究成果转化,以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方案作为检验研究成效的标准。应进一步加强审判理论体系建设,成立由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等组成的法院智库,整合法院内外研究平台,借助学界力量,加快构建审理权原理、审判行为、审判方法、审判文化、审判管理、审判心理、司法改革等构成的审判学体系,为司法改革和建设提供规律性、原理性的系统理论支撑。

  三、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体系建设

  地方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关键在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重庆法院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坚定法治信念。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弘扬“规矩、实在、理性”的精神和“担当、坚守、创新”的品质,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建设法治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进一步狠抓执法办案。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强化案件质量责任。努力健全合议庭工作守则、专业法官会议规则,完善瑕疵、错误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各审判流程节点的动态监控,多措并举规范司法行为。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联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坚持程序公正、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公正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重点以及全会提出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等部署,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精心制订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以及知识产权法庭、环境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形成“能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努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四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坚持好传统与高科技并举,全面落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求。升级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一站式”诉讼服务。发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各功能模块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功能,建设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继续坚持“一把椅子、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等为民传统,立足“公众服务网”扎实开展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远程视频接访、二维码平台建设,方便群众参与诉讼。

  五是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着力于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在继续坚持统一招录、逐级遴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大力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一线磨砺计划,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和干部能力培养专项培训,提升法官裁判案件、化解纠纷、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

  六是进一步确保司法廉洁。充分运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集中约谈、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廉政教育监督。全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公布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在公众服务网设置监督举报模块,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严格执行《关于禁止插手过问下级法院办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工作。建立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进行隐性代理的信息库,严肃查处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违规从事诉讼代理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和“终身禁业”不动摇,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四个一律”规定,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坚决把“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落到实处。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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