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调解年”,如何把省高院“调解优先”,“以调为主”的理念贯彻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去,是在座的每一位日思夜想的命题,大家也都付出了努力,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我们洧川法庭在贯彻这一理念时响亮的提出“找准情理与法理的交汇点,提高案件调解率”,并用这把金钥匙打开了一个个民事案件的调解之门,在今年所结的225起案件中,成功调撤210件,调撤率达到了93%。洧川法庭在调解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符合自身实际的调解思路。
一、针对群体诉讼采取“合力调解法”,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调解
近几年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虽经多方整治,但在农村仍普遍存在,今年腊月二十四,忙碌了一年的同志们正在安排春节值班放假问题,这时庭里来了九位不速之客,他们手拿欠条,要求起诉工头讨要工资,称如果春节前拿不到工资,他们就到工头家抢拿东西,工头不让他们过年,他们也不让工头过好年。当时虽然是冰天雪地,但是与他们的心中的怒火却一触即发,同志们看到这种情况,没有推托,而是把他们迎进屋里耐心询问事情的经过。原来要某等四人跟随本村工头谭某在信阳市一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谭某欠他们工资12000元,经多次找催要,谭某总以没有拿到工程款为由拒绝偿还,现在受经济危机影响,他们多次外出没有找到工作,一家人失去经济来源,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同时文某等另外五人,也要求告他们的工头马某,讨要工资15000元,看到这九位农民工衣衫褴褛,饱经风吹日晒的脸和满手的油泥和老茧,承办法官深深知道这27000元对于这九位农民工意味着什么,这是他们的养命钱哪,如果讨不回工资,“这个年将咋过”。为此,法庭立即为他们办理了立案手续,并迅速前往二被告所在地调查情况、主持调解。经了解,两被告承认欠薪的事实,主要是因经济环境影响,所包工程未拿到工程款,无法偿还九人工资。经多次调解,二被告仍坚持在没有拿到工程款前不予偿还,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法庭没有丝毫懈怠、一判了之。继续想方设法做调解工作。并于第二日联系人民陪审员刘根喜、基层网络人员王占青以及谭某所在村干部,再次来到谭某家做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向谭某讲解法律规定,介绍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建议他通过贷款偿还所欠的工资,树立良好信誉,被拖欠的工程款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庭将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人民陪审员、基层网络人员、村干部则从乡土人情、法理、情理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及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反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数小时的调解,使谭某认识到建筑工程队要做大做强必须讲诚信,没有诚信将失信于人,自己面临的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在调解过程中,马某也被请到了现场,他同样认识到了错误,表示尽最大努力给付五原告工资。九原告对谭某和马某工程队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予以理解。原、被告握手言和,谭某、马某也当场给了九位农民工一部分过年钱,剩余被拖欠的工资签订了二被告在五月底前给付九原告的协议。这样,九起农民工讨薪的案件,在人民陪审员、基层网络人员和村干部的共同参与下被合力化解。
二、针对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案件,采取“判后延伸调解法”,不间断调解,使纠纷最终平息
情理、法理都不外乎一个“理”字,法理源于情理,情理服从、服务于法理,要找准两者的结合点并不难,只要细细体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用心寻找,就不难找到。即便是生命权纠纷案,只要调解方法、调解时机得当,同样能取得成功。
赵某受雇于李某在郑州市建民房,2008年9月的一天,因李某提供的安全设施不完善,致使赵某在施工中从架子上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妻子、父母、子女与李某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于2009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费用20余万元。洧川法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我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为原告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经过认真细致地阅卷,我发现,原、被告都是一个村的,该纠纷村干部也调解过,该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就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我从乡里乡亲到民风民俗,从释法析理到以案说法,不厌其烦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次调解不成两次,两次调解不成三次,经过四次一个多月的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五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最低赔偿12万元,被告李某认为死者赵某穿拖鞋施工,有过错,并且在他的工地干了不到一个月的活,只同意赔偿五原告5万元,多了他也赔偿不起。因双方差距较大我们决定开庭审理此案,想通过庭审,分清孰是孰非,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庭审的调解阶段双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我们决定合议判决,经过合议判决被告李某赔偿赵某家人各项费用16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尽管案件可以结了,但是原告没有得到赔偿款,还得起动执行程序,再说被告李某也确实没有能力履行16万余元的赔偿款,并且李某扬言,如果判决的多了,就对堆儿,一分钱也不给原告,法院执行他就住拘留所,这样就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我们没有放弃,决定继续调解,并深入该村,走访调查村民,向村民介绍案情,讲解法律,还邀请该村的基层网络人员和该村管事的人在村委大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轮番做原、被告的工作,经过六个多小时努力,最后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合议,8.5万元赔偿款当场履行,一起长达9个多月的生命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告诉我们对于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案件,即便是判决之后也不要放弃调解的机会和时机,通过不间断的调解,就一定能使案件平息。截之目前,我们法庭在判决书给当事人送达后又成功调解的案件已达9起。
三、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就地调解法”,深入到当事人所在地现场进行调解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隔阂深,矛盾大,涉及人数多的特点,如果不及时处理,将有可能引发大型的械斗事件发生,甚至可能由简单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引起不必要的流血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一般采取就地调解的方法,就地化解和平息矛盾纠纷。
仓刘村刘男和仓李村李女订婚时,刘男送给李女家彩礼10000元及给李女购买了“三金”即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物品,后李女在外打工过程中又和张男相识并订婚,刘男得知后非常生气,立即带领本族青年20余人到李女家索要彩礼和“三金”,因李女家也是本村大族,其哥随即组织本族青年与刘男对峙,双方剑拔弩张,械斗一触即发。我当时正在仓刘村走访群众,接到该村基层网络人员的报告后立即同该村基层网络人员一块赶到仓李村李女家,并电话联系了仓李村的基层网络人员和村干部大家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教育,打消了双方的敌对情绪。随后疏散了围观群众,召集双方代表分头调解,抓住农村人爱面子、男、女各方还要再娶再嫁,家人不能因一时的冲动把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对未婚的男女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在两村的基层网络人员的协助下,经过长达四小时的说服教育,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李女把10000元彩礼及“三金”等物品退还给刘男,刘男从此不得再找李女及其家人的麻烦,这样一起群体性械斗事件在法庭和基层网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就地得以化解。
法理与情理同根,情理与法理同源。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找到了二者的结合点,调解工作就会得心应手。较高的调撤率为辖区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几年,我庭没有发生一起赴京赴省上访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庭的审判工作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