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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机制的探索与构想

——结合尉氏法院网上追逃实践分析

  发布时间:2014-08-19 09:22:17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法院信访矛盾纠纷的多发高发领域,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也会成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丧失信心的主要原因之一。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中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一精辟总结至今仍然符合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如何化解具体的“四难”,仍然是法院自身所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执行难”现状与法律制度设计困境

    最近几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都围绕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大量艰辛的探索。2010年5月17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使其既无路可逃无处可躲,又无从转移、隐匿和挥霍不义之财,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201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意义在于: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限高令”为惩治“老赖”高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限高令”虽然“看上去很美”,如何保障执行却几乎是空白,大多数情况下成了被束之高阁的“纸老虎”。特别是在目前的欠发达基层地区,一些执行措施比如限制入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及限制出入境根本对被执行人无用武之地。

    对于建立联动机制平台的意见,由于最高法院努力构建的这一执行联动机制并未上升到国家核心层面,缺乏强制力与约束力,其性质更像是是最高法院与地位同级的部委办局之间的一种约定。况且在现实政治体制格局内,这些部委办局往往比法院拥有更多的权力,所以这一执行联动机制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情况,“联而不动”成为主要形态。这种状况,更加明显地表现在基层地区法院与党政机关之间。

    二、组合拳治理“执行难”,多部门联合惩“老赖”。

最高法院执行联动机制意见的出台,尽管未能在制度层面有所突破,但却为全国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思路和模式,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各地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

在各地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风起云涌之时,尉氏县人民法院也对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探索和实践,近三年以来,尉氏法院执行局结合基层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症下药,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新方法、新路子,通过加强与公安、银行、税务、国土、房管、媒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强制威慑、协调配合的机制平台,联合多部门挤压“老赖”生存空间,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突破,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过强化与公安部门的联动,运用“网上追逃”手段解决了一大批积案 、难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以来,尉氏法院执行局以涉嫌拒执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9起,通过网上追逃系统成果在外地带回被执行人7人,办案足迹涉及上海、新疆、湖北、四川、广东等省份。通过此项措施,成功查找到了多名长期外出躲债的“老赖”的行踪,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得以顺利执结。

在办理付某与翟某的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尉氏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某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内,翟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变卖,所得价款也没有交到执行机关,面对近四十万元的执行标的,翟某采取了长期外出躲债的办法抗拒执行,后经尉氏法院执行局人员通过联动机制平台查找,得知被执行人在新疆,但具体地址不详。该案尉氏法院合议,认为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将本案的被执行人列为网上通缉对象,后翟某在新疆石河子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目前翟某已由当地公安部门移送尉氏县公安局,检察院已对此案提起公诉,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履行。

在执行刘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尉氏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通过联动平台获知被执行人张某近期在江苏昆山购买了一部比亚迪汽车的消息,法院立即将这一消息提供给公安部门,同时以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其后张某被公安部门列为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2013年2月18日张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由法院执行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带回后,本案执结。

    三、分类甄选,严格程序,全程跟踪不留隐患。

以上两案仅是近三年以来尉氏县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探索中的实例,在处理涉及网上追逃的案件中,我们积累并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做好前期调查,强化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合理甄别案件。

通过前期开展调查工作,主要对三类案件加以区分对待:一是涉诉信访案件;二是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易激化案件;三是被执行人长期躲避执行案件。对以上三种案件,经过调查分类后,对症下药,区分对待处理。对甄选出来的案件经过案件风险评估后,再被确定为进行网上追逃的对象,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

   (二)严格依司法程序移送案件。

经确定为进行网上追逃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给局长审批,经局长和院长层批后出具法院移送函,并协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指派专人办理。

   (三)全程跟踪案件进展。

始终把妥善解决执行案件的宗旨贯穿于整个刑事侦查工作之中,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下被执行人的罪责,在批捕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出具司法建议取保候审;对于法院刑事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全部履行的,建议从轻处理。

    四、目前困境及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构想

联动机制工作目前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顶层法律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相关机构与部门的执行责任未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明确;二是司法机关之间认识不统一,无法凝聚力量,形成统一战线;三是联动机制不畅通,信息分享平台并未真正建立;三是法院执行部门人力和物质缺乏保障。

执行工作现状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破解执行难现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以及网上追逃机制的开展,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仅靠某个法院力挺支持也是不行的,它需要各级法院及各级相关单位或部门的相互支持,特别是在实现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的实际效果方面,公安机关的积极有效参与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理让公安机关的参与执行工作,就能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找到突破。

    以下是我们从近几年的执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关于强化公安机关参与执行职能的几点设想:

    一、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的关键环节就是信息共享,只有通过运用信息共享平台,执行工作人员才能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关于这点,可以借鉴全国各级法院的先进经验,2011年浙江温州推出的“执行查控系统”,是依托温州市电子政务平台下设的一个子网系统,共涵盖了温州市两级法院和公安、金融、税务、工商、社保、国土等协助单位。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能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且不受时间、次数、地点等的限制。2012年,浙江已经在全省范围内法院执行部门加以推广运用。

    二、确立法院与公安部门联合的“网上追逃”联动机制,明确公安机关直接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程序。关于这点,可以借鉴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09年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474号)文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于确有必要纳入网上追逃乃至启动侦查技术手段的案件,严格案件甄别范围,严格审批手续,谨慎采取技侦措施。

    三、在法院执行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建立专职联络机制。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分别指定专门人员作为执行联络人,对于具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定期相互汇报,并将反馈信息加以记录。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的信息,有联络员及时加以反馈,确保执行信息的及时性和畅通性。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独自奋斗就能完成,它需要举国家与社会之力坚持不懈的努力。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共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启动和完善,也将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一个坚实的物质依托。随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终将会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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