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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黑锅现不良信用记录 侵犯名誉权信用社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13 10:10:03


    做生意急需资金去银行贷款遭拒,只因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多次要求删除无果,朱某一气之下将尉氏县信用社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原告朱某在银行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已删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原告朱某住所地尉氏县朱曲镇政府、朱曲镇西街村村委会、朱曲镇信用社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同时向原告朱某送达书面道歉声明,并支付给原告朱某精神损害慰抚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告朱某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到尉氏县农业银行贷款,尉氏县农业银行经查询发现朱某在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拒绝放贷。后朱某多次查询得知是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部职工冒用朱某的名字在银行贷款并逾期归还,为此朱某多次找到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删除记录。2013年朱某到尉氏县工商银行贷款,再次因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而被尉氏县工商银行拒绝放贷。朱某到人民银行查询发现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朱某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还未删除,为此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因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在银行信用系统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不予更正,给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朱某请求删除其在银行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在原告生活、工作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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