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村刘某某家盗窃现金41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所盗赃款及用部分赃款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赃物,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