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再过4天就是农历蛇年的新年,道路因头天晚上的雨雪而披上了一层冰衣,然而这冰莹湿滑的街道,却挡不住来来往往采办年货人们的脚步,尉氏法院执行员崔武斌和朱五占同志不顾道路湿滑正奔波在执行路上。
时间追溯到2004年,黄某与翟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翟某给付黄某货款人民币109200元。案件判决后黄某多次催要,翟某均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黄某于2006年8月7日向尉氏法院申请执行。
负责此案的执行员接手后,遇到了被申请人翟某下落不明的难题。执行干警在安抚好申请人的同时,也积极联系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以期能查到翟某下落。2012年9月13日,有消息说翟某在郑州打工,执行员立即赶到郑州。在查询了多个派出所后,终于在郑州某派出所查明翟某的女儿在郑州二七区某处购得房产一处,得知这个信息后,执行干警又驱车赶到其女儿住处,但守候多时,被申请人却未露面。2013年2月5日,崔武斌和朱五占同志考虑到春节期间被申请人有可能回家过节的情况,决定再到翟某女儿的住处试试。“皇天不负有心人”,在楼道里,执行干警迎面碰到了准备出门的翟某。翟某看逃避无望,只得跟随执行干警回到尉氏法院。
翟某表明愿意配合法院工作,但无能力一次性完全履行。考虑到翟某的实际情况,本着稳定和谐的理念,执行干警又耐心、细致的对申请人进行说服。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黄某与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农历2012年腊月28日,黄某拿到4万元案件款时说到:“六年了!咱执行法官一贯的这种执行态度、这样的执行结果,我还能说啥,感谢你们、感谢咱法院的领导!我也彻底理解执行工作真是难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