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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拐卖妇女 被判五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2-07-16 16:00:49


   尉氏县水坡镇的李某某,将一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拐骗,并以600元的价格卖出。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从开封市区公路旁拐骗回来一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同镇村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晚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带回盘问时,如实交代可其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将其拐骗回来的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带回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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