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起,从别人遗忘在ATM取款机里的信用卡取走6500元现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害人李某到尉氏县城关镇新民街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用信用卡取款,忘记将信用卡退出即离去。被告人张某到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分三次从该卡内取出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到尉氏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人民币6500元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遗忘在ATM取款机里的信用卡,是一个极大的诱惑,罪与非罪就在当事人的一念之间。此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有二:一是遏制自己的贪欲,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二是ATM取款机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也容易诱发此类犯罪的发生,银行部门有必要修正ATM取款机的取款流程,譬如程序上设计为:在取款人每次取款时都要求重新输入密码,这就会大大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