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利用冒名办理的手机号,向熟人发短信恐吓,继而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案发后,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使用冒名办理的手机号向尉氏县大马乡的李某发送短信进行敲诈勒索,以李某子女的安危相要挟,索要现金2万元。后因被害人李某报警而未得逞。案发后被害人因未遭受物质损失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