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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地奔波促执行 司法救助显温情

发布时间:2011-11-28 10:20:30


    面对家中困难、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常常面临道德困境。如何达到法律与人情的平衡,既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伸张,又不让被执行人陷入决境,这也是为民司法的本质所在。尉氏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适时采取司法救助与强制执行并举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通许人蔡某与中牟人唐某1999年在尉氏县水坡镇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案经过一审、再审、终审程序,最终判定唐某赔偿蔡某24330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拒不履行,尉氏法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中牟县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5月,执行法官奔赴周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2009年10月,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和解协议。法官再次来到中牟县,经过实地走访和查询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家中确实困难,且在申请人治疗过程中已花费数万元,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本着实事求是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原则,法院决定对当事人救助6500元。得知法院救助的情况以后,被执行人也主动拿出一万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为这起跨世纪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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