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酒后驾车先后与两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逃逸。9月13日,尉氏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驾驶豫BH9119号小型客车沿尉氏县城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公安局门口时,先后与停在道路上被害人付某驾驶的豫AB9179号轿车和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邓某驾驶的豫BD962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付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驶车辆逃逸,2011年5月11日0时30分被抓获,经鉴定周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