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住的住宅前面,一幢小楼拔地而起,两座房屋间距不到3米,一年中有大半年后屋不见阳光。8月25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采光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采光权损失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是尉氏县城关镇北关街人,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多年来一直和谐相处,今年5月份,被告在建房没有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在原告房屋南边建房,修建房屋距离原告房屋只有2.66米,原告在外地做生意不经常在家,发现后房子已经完工,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影响原告采光的房屋三间和影响采光的墙壁或者判令因被告给原告造成的采光不足损失4万元。
尉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建建房与原告房屋间距太近,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部分采光权。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根据 原、被告房屋的结构、高度、间距等相关因素,依法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采光权损失8000元。原告要求拆除被告房屋和影响采光墙壁的诉讼请求因考虑到影响采光程度、经济价值和公平合理等因素,不予支持。
近几年来,采光权纠纷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屡屡诉至法院。在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现在,只有通过加高楼层来填补土地的稀缺。楼层加高了,但是房屋间距却没有相应加大,这就影响了其他人的采光权而产生纠纷。采光权受到侵害时,被害方应该及早维权,使加害方停止侵害;否则房屋一旦拔地而起,因为考虑到进行排除妨害的拆除工作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即使采光权受害者胜诉,法院也会衡量经济价值,只能给予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