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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起纠纷对薄公堂 法官细调解喜结连理

发布时间:2011-08-24 10:10:17


    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尉氏法院张市法庭把服务群众,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关系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张市法庭受理原告要冬兰诉被告王会勇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立案时庭长杨志华从原告要冬兰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腊月29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当时双方均未到法定的婚龄,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也没有补办。双方于2003年11月29日生育一儿子,于2009年5月8日生育一女儿。二人同居后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5月份以来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对双方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处理。

    受理此案件后,庭长杨志华立即安排内勤侯冲同志通知被告王会勇到庭应诉。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于当天下午15时对此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间得知,原、被告双方由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均认为他们之间系夫妻关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庭长杨志华一方面向双方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告知双方从法律的角度构不成夫妻关系,是同居关系。同时对他们讲解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澄清了他们的模糊认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虽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双方及亲朋好友的观念里,他们已是夫妻关系。且双方同居已达9年之久,并有两个孩子,他们之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简单的按照双方系同居关系纠纷处理,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张市法庭在庭长杨志华的带领下,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工作,从情理说到法理,从小家谈到大家,从孩子论到父母,通过艰苦的调解,双方最终于当天晚19时达成和好协议,并表示第二天一定到民政部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临别时,原告从兜里掏出200钱要请法官吃饭被婉言谢绝,被告则痛哭流涕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善待家人,感谢法官为他挽回频临破散的家庭。

    望着当事人一家四口高高兴兴回家离去的背影,踏着暮色回家时,张市法庭全体干警露出会心的笑容,今天过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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