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1日一大早,尉氏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门口来了两个特殊的人。他们既不是来立案的,也不是上访告状的,可是他们神情沮丧而又满怀希冀。
原来,他们是商丘市夏邑县太平乡的农民郝某和刘某。他们听朋友讲,中牟县大蒜丰收,需要雇用大批的人来收蒜,于是他们不远百里来到中牟,到了后才发现联系不到朋友,又找不到工作。辗转来到尉氏县,希望可以在朋友的建筑工地上揽到活儿,挣个回家的路费,可是在尉氏县的朋友也换号了,而他们身上仅余两块钱。他们身在异乡,一时陷入困境,他们在县北关汽车站徘徊了很久,走投无路的时候,看到附近的尉氏县法院,于是就前来求助。
办公室蔡燕峰主任热情的接待了他们,并在职工食堂安排了早饭,刘院长当即为他们每人拿出100元路费。
“执法为民”不应该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更不应该进局限于法律层面和具体的案件之中,而应该将它的功能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统一起来,发挥其在法治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