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梅,女,汉族,1987年参加工作,历任尉氏法院著深远、政工科长、民一庭副庭长、刑事庭副庭长,2008年至今任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马丽梅同志自到法院工作以来,政治坚定,踏实勤勉,执法公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100%。她所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0余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为100%,履行率100%,无上诉、上访、发回改判案件,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近3年全庭干警无违法违纪现象、没有发生错案和重大责任事故。先后获得了“河南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市巾帼建功文明岗”、“集体三等功”、09年,在该院案件质量评查中获得“第一名”、并连续两年荣获“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10年,他所带领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被开封市委政法评为“十佳政法单位”她本人被评为河南省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被尉氏县委政府为评为干警下基层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被评院先进工作者。
一、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
该同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好学,勤奋向上。以一个
二、勇于创新,推出三员参审和圆桌审判,促刑事和谐审判
为适应审判形势需要,达到执法公正,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年来,她创新庭审模式,让“爱心调查员”、“特邀陪审员”、“特邀帮教员”参与案件整个审判过程,在办案中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力争减轻或者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审判在相对宽松、缓和的气氛中进行,努力使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文关怀。此做法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并予以推广。2009年8月份她审理的被告人翟某某抢劫一案中,被告人翟某某在2008年4月13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城关镇东城墙湖边使用暴力抢劫手机一部,价值760元,因被告人翟某某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对被告人翟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同志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近3年来她所承办的案件,没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也无一起因工作失误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诉的,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 公正司法、加强沟通协调,邀请陪审团参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马丽梅同志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她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她还充分利用陪审团的作用,顺利审结一盗窃案,如被告人荆某盗窃一案,该案是被告人荆某与丁某、张某预谋后,准备盗窃丁某某女朋友吴某的电动自行车,丁某事先配制了被害人的车钥匙,2008年8月31日下午,丁某按预谋分工与吴某一起睡觉,被告人荆某与张某合伙将被害人吴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40元。后被害人吴某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赎回。而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荆某一直不认罪,在陪审团休庭评议时,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做了思想工作,告知他认罪态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法院照样可以作出有罪判决。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时,被告人荆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并供述了犯罪过程,然后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此案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马丽梅用公正无私守护着心中的天平,用慈爱和包容温暖了一颗颗迷途的心灵,挽救了一个个失足挣扎的少年,他被未成年人被告人亲切的称为“法官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