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
尉法【2022】89号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实施细则
为建立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决定全面推行执行实施案件繁简分流。现制定以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建立速执团队、普执团队、事务性工作集约办理团队,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第二条 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涉营商环境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执行局长、副局长牵头进行办理,事务集约团队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普通案件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系列案、关联案等可分至同一团队办理。
第三条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我院繁简分流识别标准:
(一)简易案件
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资金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2.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5.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较大和解可能的;
6.查控团队初步判断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
7.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上一个被执行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案件在上一个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立案的案件;
8.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二)普通案件
1.需要处分房产、土地、车辆、股票、股权、证券、机器设备等财产的;
2.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含上市公司股权)等财产过户的;
3.生效法律文书判项中涉及返还房产、商铺、机器设备等行为的;
4.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分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5.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6. 家事纠纷、劳资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教育工作的;
7.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三)重大疑难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行申请人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四)涉营商环境案件
涉企业的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案件办理期限。速执案件原则上应在速执团队收案后20日内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执行局长同意,可延长10日。普执案件应在收案后60日内办结,涉营商环境案件应在收案后60日内办结。
第五条 二次分案程序。查控组根据查控结果作出查控分析,对普执团队办理的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提请局长签批二次分案决定后移交速执团队办理。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1个月内结案的,可提请执行局长进行审批后进行二次分案,原则上由系统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尉氏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