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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宣传保健品当药品治病 完美公司举证不力酌情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29 16:47:46


    花甲老人患高血压、糖尿病,听信业务员宣传,健怡茶、营养餐天天服用,谁知越用越严重,最后竟不治身亡,今天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完美(中国)日用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655.1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二全是尉氏县城关镇人,其妻马连英生于1952年9月15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2006年11月被告崔玉梅以完美公司业务员身份,被告吴旗以完美公司业务经理身份向原告孙二全夫妻推销完美产品,同时又带领孙二全夫妻去听完美公司组织的销售课。后孙二全夫妻购买了崔玉梅、吴旗推销的完美产品:芦荟矿物晶、高纤乐、健怡茶和营养餐,孙二全夫妻支付给崔玉梅、吴旗货款644元。马连英按崔玉梅和吴旗交待的使用方法使用完美产品后(未使用完),病情并未减轻,反而加重。2006年12月27日,马连英住尉氏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马连英系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2007年2月26日,马连英因脑梗塞、低蛋白血症、消化道出血、肠道感染,肺部感染不治身亡。共住院治疗62天,花医疗费11331元。马连美去世后,孙二全曾多次找被告崔玉梅、吴旗二人解决问题未有结果。遂以崔玉梅、吴旗和完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崔玉梅、吴旗未提交证据,被告完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是批量产品的合格证明,没有提交销售给原告方的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证明,应视为被告完美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妻马连英的死亡与其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症有主要关系,酌定被告完美公司承担本案1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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