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欠债不还,法院裁定对其自留地200棵杨树进行了查封,赵某却擅自变卖,并将卖树款用于个人消费,今天,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依法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刘某做多年生猪买卖生意,累计欠刘某猪款24900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赵某故意逃避执行,在申请人的大力配合下,经过两年多的执行,勉强履行20500元,2007年11月15日,法院裁定对赵某自留地里的200棵杨树依法查封。09年7月份,赵中明擅自将查封的杨树变卖了105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法院多次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赵某仍置若罔闻,今年4月1日,尉氏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7月22日,赵某因涉嫌拒执罪被逮捕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劝其家人交纳了全部案件款,但法律是严酷的,赵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