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尉氏法院,感谢法官,现在拿到钱了,终于能和家里有个交代了!”已年过古稀的外地当事人张某波握着承办法官的手不断地说着感谢的话语,这是4月8日发生在尉氏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的一幕。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铺开以来,为推动队伍教育走深走实,尉氏法院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主动前移服务阵地,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
张某波是4月6日尉氏法院院长邓强在法院信访室接待的一位执行案件当事人,邓强院长在接待他时,耐心倾听其诉求,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当场核查案件相关情况,并向来访人张某波阐明了法院下一步的执行措施。4月8日,执行干警经过三天的不懈努力,被告刘某杰等人家属将拖欠许久的5000元案款送至尉氏法院,由案件承办法官亲手交至张某波手中,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据悉,张某波是一起交通事故执行案件的申请人,2011年11月25日23时,被告刘某杰驾驶豫B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途径连霍高速某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由被告李某敬驾驶的鄂F牌照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致使豫B牌照货车乘车人张某山当场死亡,两车及货物、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经渭南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西潼高交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敬负事故次要责任,死者张某山无责任。2012年年初,死者张某山的父亲张某波及其家属将刘某杰、李某敬及货车车主一同诉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杰、李某敬等人连带赔偿原告共计422566.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杰等人在赔偿部分案款后,剩余5000元案款一直未结清,原告张某波遂向临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刘某杰等人户籍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尉氏,经报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到其户籍所在地尉氏法院执行。
尉氏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民生司法保障,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过程,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