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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被摔伤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0-10-22 08:17:45


    2010年9月30日,尉氏县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在校生上学期间玩耍而从二楼摔下被摔伤,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的校园人身伤害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学生杨某各种损失9千多元,从而使该案件双发当事人息诉。

    原来,家住尉氏××村的学生杨某,在该村小学上学期间于2010年9月1日上学时和同学玩耍,从教学楼二楼护栏上摔下,当场昏迷不醒,被老师和同学们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数万元。杨某出院后其父母多次找学校协商赔偿事项,终因双方当事人意见悬殊过大,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父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就读的小学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7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杨某作为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判断能力, 即应当对自己玩耍时所遇到的危险具有预判力,而杨某却促使了该危险的发生,应当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或做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但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杨某因身体受到伤害70%的赔偿责任,学生杨某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从而使双方当事人最终服从判决,使该案件得以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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