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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争执 公正审判获点赞

  发布时间:2021-02-10 10:15:13


    2021年2月8日,新郑市八千乡居民左某,带着一面红艳艳的锦旗赶往尉氏法院,在锣鼓声中,将印有“秉公执法好法官、高效廉洁铁包公”字样的锦旗送到了尉氏法院院长邓强手中,以表达对邓强院长和尉氏法院的肯定、赞誉之情。 

    据悉,2020年4月10日,左某到尉氏法院起诉尉氏县岗李乡居民王某和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7年,左某将尉氏县某屠宰场屋顶防水工程发包给王某,并签订书面协议,先后三次支付工程款25万元。后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又签订《工程维修保证书》,被告王某承诺规定日期前维修完毕,再漏水愿意退换全部工程款。截止起诉时,该工程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被告拒绝继续维修和退回工程款。 

    左某请求尉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工程合同、判令被告王某返还25万元工程款和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则辩称工程合同为A公司签订,与其本人无关,不应担责;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建筑是副楼,不是主楼;A公司维修施工完毕后催促原告左某验收了,不验收视为施工质量合格。 

    该案中,邓强院长按照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要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担任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自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经过三次庭审,邓强院长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控辩双方提供的合同、收条、公司资质材料、照片、录音光盘等纸质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约定《工程维修保证书》,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可。根据《工程维修保证书》约定,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工程款25万元,但因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的返还利息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未举证证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本人财产,就本案债务应对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左某人民币25万元;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左某其他诉讼要求。 

    左某送的这面锦旗,不仅是对邓强院长及尉氏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肯定和赞扬,更是尉氏法院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生动体现,尉氏法院全体法官将会在邓强院长及党组的带领下,不忘初心公正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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