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合议庭认为,该案被告人应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遂申请案件提级审理,有效确保罪刑相适应。
该案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昆明药材市场购买原材料自制“戒毒药”卖给吸毒人员,共生产大约50000板(每板10粒),销售给韩某国、殷某敏等人20000板。2016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的住宅和车库内扣押81件“戒毒药品”,经检测药品中含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苯巴比妥、地芬诺酯,经审计共含苯巴比妥1161.98克、地芬诺酯12530.1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折算,地芬诺酯12530.10克可折算为海洛因626.505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应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不归基层法院管辖,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