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下午,尉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冉某某等1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碍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庭审结束。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冉某某在尉氏县岗李乡冉村及其周边乡镇成立了森腾、华誉、汇林、恒盛汇林、盛林木制品厂等5家公司,以企业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冉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冉某鹏、吴某全、吴某安、冉某龙、冉某明为积极参加者,其中冉某鹏、吴某全、吴某安为该组织骨干分子。以冉某现、冉某安、周某发、冉某见、冉某超、冉某飞、冉某宇、梁某霞、吕某见、吕某山、张某周、周某超、周某飞、李某汗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及法庭辩论。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参与该案的干警全员进行核酸检测和血清检测,庭审采取审判法庭与旁听室、观摩室分离方式进行。被告人的近亲属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既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又有效防范疫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