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尉氏县南曹乡某村村民董某喜介绍,原告刘某汉等四人购买4台1300型号花生摘果机和3台900型号花生摘果机,与被告王某义进行合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提供机器,被告负责拉活,合作期间双方协商,利润、亏损由机器方承担一半,剩余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分担。合作结束后,原告在支付被告款项时,被告因账目数额问题阻挠原告拉走机器,酿成纠纷。2016年,被告私自将原告一台摘果机卖予董某喜。原被告双方就归还机器与账目问题展开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
2018年,尉氏法院对原告刘某汉等四人起诉被告王某义返还原物纠纷案与被告王某义反诉原告四人合同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定被告王某义返还原告4台花生摘果机,并支付原告5万余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态度强硬,拒不履行对原告进行返还机器与支付案款的义务,并玩起了失踪,原告等四人不得已最终向尉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8日,经过执行干警吴彬通宵努力,通过查人找物,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王某义位置,并把被执行人王某义传唤至尉氏法院,被执行人王某义以各种理由逃避推脱,依旧选择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吴彬耐心对其明理释法、批评教育,最后,被执行人王某义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履行判决,归还机器4台与案款5万余元,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尉氏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借力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夜以继日,加班加点,以公正执法、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