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4日,尉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寄宿生在校期间被摔伤的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经过法院的辛苦调解,最终学校赔偿原告张某各项费用6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从而使张某在该学校得以继续安心上学。
原来,家住尉氏县某村的张某在本镇某中心学校上学,由于其家距离学校较远,平时张某就在学校寄宿,2010年5月份一天,张某晚自习下课后往寝室休息,张某睡在寝室靠门边的一个上铺,由于后进寝室的同学未将灯炮关灭,影响其他同学休息,此时负责关灯的下铺同学不在,于是张某就沿着床沿和窗户边把灯关掉,在返回上铺的过程中,因为黑暗不慎从上铺摔下,胳膊被摔伤,张某随后被赶到的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胳膊骨折,张某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伤愈后其父母多次找学校协商,均没有结果。张某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中心学校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2300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寄宿生在学校读书学习,学校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一定的伤害后果具有判断力和预见力,而本案中张某应当预见到其从上铺关灯具有危险性,但他却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造成自身伤害,其对该伤害后果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艰辛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使一起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