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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5 09:34:46


    本院在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诉讼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取土造成的37.3亩林地资源损害承担恢复林业种植条件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李某某分别在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北岗林地和孙家村北岗林地内用铲车、翻斗车等机械非法取土,以每车50元价格卖给大营镇周边村民填宅基地使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郑村被破坏林地面积为23.6亩,孙家村被破坏林地面积为13.7亩,共计37.3亩,林木性质为防护林,林地毁坏程度:1、原有植被为乔木林,植被不复存在;2、开挖取地造成表土丧失,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罚,愿意对因其非法取土造成的尉氏县大营镇后郑村北岗林地和孙家村北岗林地共计37.3亩林地资源损害,承担恢复林业种植条件和补种林木的责任;(二)李某某自愿委托其家属对破坏的37.3亩林地进行土地平整,恢复林业种植条件,并经尉氏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赔偿人民币50000元作为造林费用,并配合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恢复造林工作。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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