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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速裁程序审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19 09:04:46



    2019年7月17日上午,尉氏县人民法院院长邓强担任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原则,运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晨光出庭支持公诉。经过审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4月12日2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尉氏县城三贤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于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11mg/100m1,系醉酒。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尉氏法院鉴于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

【普法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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