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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尉氏法院的门那么“难进”

  发布时间:2019-06-28 10:30:13






    常常听到有人抱怨:“进法院的门真难,跟飞机场安检一样,耽误事儿”、“就是就是,每次去都要检查那么多步骤,又查包又查人,搞的我们好像犯了什么罪一样,这种感觉很不好...”、“我高中同学在法院上班,我同学都来门口接我了,我进去还是一样要接受所有检查,都是熟人了,有这必要吗?真是想不通...”…… ,可谓众说纷纭,法院真的“门难进”吗?

    其实是您误解法院了!现在尉氏法院用一个数据告诉大家,为什么法院 “门难进”!

    6月27日上午,据尉氏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张瑞喜同志介绍,仅2019年6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尉氏县法院西门卫的安检通道,经过对来访人员严格的安全检查,安检出并没收各类刀具20余把。他还说,半年来,警队共安检没收各类危险物品100余件,大大降低了法院机关内的安全隐患,有效确保了来访群众和干警的人身安全。

    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陈振华同志说,在安检过程中,安检人员在询问携带刀具者时,他们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说是削水果的,有的说是防身的等等,没人说用来违法犯罪的,恐怕真正的目的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如果您也在法院办事,您身边有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等物品,您觉得安全吗?您还觉得法院安检有必要吗?法院安检虽然耽误大家几分钟时间,您还觉得是“门难进”问题吗?

    尉氏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张瑞喜队长寄言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作为社会重大矛盾聚集地,时刻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危险,进入法院时,请自觉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识别、登记和存储您的信息,接受安全检测仪器对您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为了大家共同的安全,希望大家理解、配合和支持尉氏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检工作。

   【延伸阅读】

    为什么人民群众到法院办事要进行安检?

    〖首先举几个案例〗

    案例一:2015年9月9日,湖北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男子用报纸将刀具包住,混过安检进入审判庭,庭审过程中,因其不满判决,拔出尖刀将4名法官捅伤,两名法官伤势严重,其中一名被刺到心脏,该行凶男子也被抓获。    

    案例二:2013年4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刚开始,被告突然向原告丢出自制爆炸物,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又在原告身旁引爆另一爆炸物,致原告死亡,被告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发人深省,警钟长鸣。        

    〖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1.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2.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3.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4.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寄语〗

    看了上面的案例和规定,您还觉得法院的安检没有必要吗?或许您不会携带这些物品进入法院,但是某年某月某日跟您同一天,某人携带了这些危险物品进入法院欲行凶,这个时候您的人身安全是否也得不到保障了呢?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冲突明显,极易引发自伤自残、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以及伤害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等情况,所以,法院安检不是刁难,其实是在保护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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