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上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仝新华副院长作为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张某光,尉氏县人,2018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驾驶小型轿车,沿G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尉氏县庄头乡前曹村路段,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造成了安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张某光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同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庭鉴于被告人张某光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是初犯、赔偿谅解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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