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这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案件。
2018年末,被告人宋某先后介绍韩某某、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但是宋某并未从中获利,案发后,宋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3月20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公诉意见以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宋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的审理是尉氏县人民法院强化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办案程序上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办案效率与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法[2016]386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现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顶层设计。尉氏法院扎实推进,积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沟通协调,对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不断优化,形成合力。庭审程序方面,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庭审调查及辩论程序予以简化,提高司法效率。量刑方面,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从宽精神。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