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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解析:套路贷

发布时间:2017-10-09 08:57:55


首先来认识一下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巧造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利用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近年来:“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案例:借款3万元到手6000元,要还的钱却翻了十倍

今年2月,24岁杭州小伙陈某求助震惊了办案民警:“救救我,我让家里填了30多万元的债务窟窿,如今已是走投无路!”

陈某大学期间花销逐渐增大,家里给他的每月一两千元的生活费,根本满足不了他。便开始接触“高利贷”,大学毕业,债台高筑的陈某为了还钱,就联系了“高利贷”中介人冯某某,并向俞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时陈某被要求“一式两份”写2张3万元借条,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先扣除2万元,冯某某还收取了介绍费4000元,实际给予陈某的只有6000元人民币。冯某某等人还威胁陈某,不许他去其他地方借款。

实际上,在借钱给陈某时,冀某某等人就定了一个“小目标”——先在陈某身上“套路贷”10万元左右,再一步步垒高债款,最终目标是陈某家的房屋拆迁款。他们早就查清陈某家的房子即将拆迁。陈某对此全然不知,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半年时间就先后“套路贷”了10多万元。

本院法官微分析:

1:、沈法官认为:提醒大家在套路贷案件中遭遇对方提起虚假诉讼,借款人一定要出庭应诉,向法官表明实情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接到法院传唤后拒不出庭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样对于被害人就被动了。

2、靳法官认为: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套路贷的探讨还在继续,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预防。

首先,避免借高利贷,利率超过银行数倍、到手现金“打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一定要谨慎对待。

其次,理性消费,不能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一定要有盈利稳定的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来支撑还本付息。

第三,收集借款证据和信息,在对簿公堂时不被动。无良小贷公司往往会将违法犯罪行为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而且其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在打官司时有备而来。

第四,万一急需用钱而金额并不大,可以向亲朋好友请求支援,小贷公司收取的利息一般较高,还款能力不强的人群最好少涉足。

责任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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