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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顾:山东“于欢案”始末

发布时间:2017-07-09 08:52:54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由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故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反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判决书显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有权进行特殊防卫。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经查,苏银霞、于西明系主动通过他人协调、担保,向吴学占借贷,自愿接受吴学占所提10%的月息。既不存在苏银霞、于西明被强迫向吴学占高息借贷的事实,也不存在吴学占强迫苏银霞、于西明借贷的事实,与司法解释有关强迫借贷按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符。

  关于上诉人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评判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防卫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被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院法官时刻:

1、崔法官: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人格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于欢持利刃捅刺4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防卫行为的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已超过维护自身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容许的范围,两者之间明显失衡,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王法官:于欢的判决书体现了严格公正司法的精神。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确定对于欢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不仅要看其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适当程度,还要看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之间存在的差距。

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舆论有力地推动了于欢案的二审改判,让沉默的声音被打捞出来,让更多光照进来;随着案情信息的不断展开,我们也更感受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的真实分量。在事实不清、信息不足情况下的舆论轰鸣,可能变成噪音而影响“正音”的发出,也可能左右公众甚至是法学家对案情的判断。

  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误解、打消猜忌;通过恪守公正的司法纠偏,可以支持正义、驳斥谬误,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义乃至整个国家的公平正义,正是由我们关注的个案连缀支撑起来的。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责任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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