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划重点:
“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帮我拿到钱?”
“法官,你们不是说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我的案件都4、5年了,为什么还没执行到位?”
很多申请执行人都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短期内从法院领到钱,而当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法官不作为。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混淆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个概念。
“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01
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
02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却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03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不配合、不协助法院执行等。
“执行不能”的主要表现
“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无稳定收入等。
“一性两化”破解执行难
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法院全面推进“一性两化”工作:
01
加强强制性,对于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2
加强规范化,对消极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等行为进行整治;
03
加强信息化,与多部门联动,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担任企业高管等。
刚说了破解“执行难”的办法,
那么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
法院又会怎么做?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不是被法院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只要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法院每半年也会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就会主动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的是“执行难”问题而非“执行不能”问题!“执行不能”本质上是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大家一定要有个理性认识哦!
一起看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0月15日、12月15日,陈某先后向梁某借款共计87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上门催讨未果,遂将陈某及其丈夫林某一起告至马尾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林某应共同归还梁某借款87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林某未能履行,梁某向马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了解到林某已与陈某离婚,陈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下落不明,且双方名下均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林某无固定收入,还需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以及抚养年幼的女儿,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刘某原是某单位职工,因为嫌自己工资太少不够花,在朋友陶某的劝说下,共同承包了50亩水塘进行鱼类养殖。
养殖资金不足时,刘某是从朋友曾某、莫某、李某处共借款40余万,后来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又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利息也从每月2分、3分逐渐涨到1角。刘某本想等到鱼苗生长成熟卖掉,把钱还了赚上一笔,不料却由于缺乏养殖经验,加上连续的高温天气,鱼苗成批死亡,损失惨重。
合伙人陶某一跑了之,只剩下刘某收拾残局。刘某的“债主们”纷纷起诉获得支持后,申请对刘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刘某个人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由于其长期不在岗上班,已经被单位辞退,妻子也早在三年前与其协议离婚,家徒四壁的他只有一副空皮囊。最终,所涉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情况下,案件执行只能阶段性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
宜宾中院执行局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些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着交易风险,比如在借款给他人时,为了障其债权的实现,交易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交易风险,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广大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从源头上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执行不能”小知识
“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只要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均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执行不能”案件的被执行人不要履行义务了吗?
只要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均要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法院也会依职权强制执行。
法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有哪些举措?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相关司法救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