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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事

发布时间:2016-06-08 16:06:18


    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就意味着法院能够把执行案件全部彻底解决。在此,大家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

那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我们需要进行理性区分。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法院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因素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解决这类案件。通过法院信息化建设、制度机制的完善,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法院与其他党委政府部门的配合确实是能够解决的。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穷尽各种财产调查和措施之后仍不能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够解决的,是阻碍执行攻坚的一大难题。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最高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每半年会集中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核查,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立即恢复处理。

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因此,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理性认知“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河南省确定为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要求河南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据了解,在执行案件中,有的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河南省“执行不能”案件占比在40%至50%之间。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刻不容缓。

法官说法:执行有风险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因此申请执行也存在风险,当事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执行风险有: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额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关于“执行不能”

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情形,这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而应通过破产程序、政府救济、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或者等到被执行人日后有执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责任编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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