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获罚款
案例:李进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3日,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进力、魏丽英自愿偿还赵军辉7万元钱,该调解书于当天生效。2012年8月8日,赵军辉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8日,尉氏县人民法院(2012)尉法执字第1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限李进力、魏丽英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李进力一直在郑州市泰浦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300元,2016年被告人李进力还将打工所挣的3万元钱交付给其母亲黄小针,但期间未偿还赵军辉任何财物。李进力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文书生效后,本院执行局多次执行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无果,李进力涉嫌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二)裁判结果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力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李进力已经履行了全部案件款,并与被害人赵军辉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李进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进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法院生效文书执行难的情况日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得不到实际履行。人民法院用刑事审判这把利剑,惩处了一批拒执案件,有效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履行,也有效的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