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曝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罪两年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尉氏县人民法院拒执典型案例
2016年1月27日,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吕长法、许昌豫康转动轴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刘平平50万元及利息,陈俊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2日,刘平平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1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向吕长法、陈俊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2016年5月18日,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执3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吕长法、陈俊花、许昌豫康转动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37万元及逾期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财产。2016年8月22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吕长法罚款2万元。经查,被告人吕长法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其银行账户有多笔收益,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许昌豫康转动轴有限公司一直正常生产,但期间未偿还刘平平任何财物。吕长法涉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长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长法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微评时刻:
本案被执行人吕长法有一定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本院为进一步使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及当地群众20 余人参加旁听,并下发了《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宣传资料,通过案件的审理让旁听群众从中认识到法院判决、裁定的重要性,扩大宣传拒绝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要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