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河南省尉氏县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重婚而引起的过错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犯重婚罪的张某,不但被法院判决离婚,而且还因存在过错受到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被判支付给王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来,家住尉氏县某乡的王男在2008年初经人介绍与同乡不同村的离异妇女张女相识,后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经过交往双方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女又回到其前夫家居住,并与前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王男多次前往张女住处劝说无果后,王男遂向司法机关控告,后张女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在看到婚姻无望的情况下,王男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请求判处张女赔偿因其精神所遭受伤害的抚慰金20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张女行为已经严重危机双方夫妻感情,符合婚姻法关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张女的行为已经给王男精神上造成伤害,结合张女行为的情节、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其经济能力,遂对王男所主张的过错赔偿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