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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习俗订婚给彩礼 婚约不成被判退还

发布时间:2010-04-20 14:51:34


2010年4月12日,河南省尉氏县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因男女按照农村习俗订婚给付彩礼而引发的婚约不成要求退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女方将收受男方彩礼8000元退还给男方。

原来,尉氏县某乡的王男,经人介绍与同乡的李女相认,在双方家长的操办下,双方于2009年3月进行小见面,王男给付李女小见面礼1000元,其父母、亲属均给付数额不等的见面礼,随着双方的交往,在条件具备后双方于同年6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俗称大见面,正式确定双方的婚约关系,在订婚时王男的父母通过媒人给付李女父母大见面礼,俗称换帖礼8000元钱。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王男和李女即各自外出打工,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王男提出与李女解除婚约关系,并通过媒人向李女协调彩礼退还事宜,在遭到李女家人以女方没有提出与男方终止婚约,而是男方提出与女方拉倒彩礼不应退还的拒绝后,王男一纸诉状,将李女诉至法院,要求李女返还彩礼9000余元。

法院受理后认为,男、女双方订婚后所给付诉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结婚不成不论是谁向对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所收受男方的彩礼均应退还,同时考虑哪些属彩礼的范畴,哪些属赠予范畴,结合农村习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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