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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又反悔 尉氏法官这样办

  发布时间:2022-04-19 09:20:04





    曹磊,尉氏县法学会会员,蔡庄法庭庭长,在尉氏法院工作17年来,成功审理调解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数百件,他不仅专注于审判事业,还致力于普法。近日,他就通过现场普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孩子送养产生的抚养权纠纷案件。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心头宝,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因为不得已的苦衷不得不将孩子送养他人。此后又因种种原因反悔,想将孩子要回来,于是就产生了矛盾纠纷。

    据悉,吴某与丈夫徐某原本是一对恩爱恋人,婚后二人共生育两子女,因日常家庭琐事不断产生摩擦,使原本恩爱的两人争吵不断,最终两人协商离婚,两名子女归吴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心力憔悴的吴某迫于生活压力,无力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便经朋友王某介绍,将其中一个孩子送养给宋某夫妻抚养,宋某支付给吴某营养费10000元作为感谢。

    几天后,思念孩子心切的吴某便对将儿子送养他人的决定产生了后悔,多次电话与宋某夫妻联系,协商将孩子要回来,却遭到宋某夫妻拒绝,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孩子,将手机号码注销,故意躲藏起来不与吴某见面,思子心切的吴某见此,一纸诉状将宋某夫妻诉至尉氏法院,要求拿回孩子抚养权。

    承办法官曹磊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立即组织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宋某与吴某争执不下,坚持不能将孩子还给吴某,曹磊法官便现场对宋某进行了普法,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相关法律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关于送养一事,吴某未与前夫徐某共同将孩子进行送养,且未与宋某夫妻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宋某夫妻需依法将孩子返还给亲生母亲吴某,至此,宋某夫妻也不再坚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宋某夫妻解除与孩子的收养关系,将孩子还给吴某,吴某返还宋某夫妻10000元,并补偿宋某夫妻抚养孩子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2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即收养人在收养未成年人时一定要取得未成年人亲生父母的一致同意。案例中吴某未与孩子的亲生父亲徐某沟通,私自将孩子送养给宋某夫妇,违反了上述规定,此次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吴某与宋某夫妻双方一直未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吴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有权要求宋某夫妻返还给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在此法官提醒有收养意愿的群众,在收养孩子时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法律上确定收养关系,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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